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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发布:莆田讨债公司 时间:2024-01-20 点击:33 官网:https://putian.wjfzxh.com/

近日,莆田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某地质局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质局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煤矸石堆建设工程地下水监测井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结算金额为171200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121200元工程款未支付。地质局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至华亭市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将该案件移交至华亭市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案件后,综治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查阅案卷材料,联系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经了解,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称公司目前资金流转有困难,所以一直拖欠工程款未能支付。考虑到原、被告系多年合作关系,调解员以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合作关系 为初衷,从案件事实、情理和法律等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引导被告换位思考,体谅原告因工程款不能收回的急切心情,释明不履行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希望原告也能够理解被告难处,给被告“喘息”的时间。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该案件从接案到调解成功不到一周时间,该案的及时高效的处置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优化了营商环境,切实保障护航了企业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标题:莆田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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